南充鑫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某某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22财保45号 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江县东榆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3QWP09J。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南门北街80号香江国际34栋一单元4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071436987P。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473475.7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本案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存款473475.70元。 案件申请费2887.00元,申请人南江隆胜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