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4708号
原告:***,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雨鑫,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文婕,湖北瀛楚(江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2号楼10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庄永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宙,北京德和衡(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江堤街向阳村社区江堤中路17号向阳庭苑C区13栋1楼C09。
法定代表人:沈立忠,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洪波,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福建省名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洛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