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终36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赤锡乡赤锡街95号。
法定代表人:程宇,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下坂87号。
法定代表人:黄崇岗,村主任。
上诉人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4民初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汪 霞
审判员 缪 羽
审判员 林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蒋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