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财保27号
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黄崇岗,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程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124财保45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闽清县******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新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洪聪滨
书 记 员 詹翔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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