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白中镇普贤村民委员会、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4财保27号
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黄崇岗,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金,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兴禄,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程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福建兴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作出(2018)闽0124财保45号民事裁定,冻结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闽清县******民委员会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民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新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洪聪滨
书 记 员 詹翔惠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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