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隆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辖终1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1)苏1281民初672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公司上诉称:1、撤销(2021)苏1281民初6726号之一民事裁定;2、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1、本案中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方为兴化市园林管理处,承包方为***鑫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既不是发包方,也不是承包方,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2、案涉工程已完工,建设单位兴化市园林管理处已向上诉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与兴化市园林管理处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所在地为常州市武进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应到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兴化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被上诉人***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上诉人***借用**公司的资质从事绿化工程建设,现***起诉要求**公司支付工程款,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引起的纠纷,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地点位于兴化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