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与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324民初1287号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注册号:410307610003359。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该租赁站项目负责人。
被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5698332509。
法定代表人伊奎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河南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与被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35元,由原告洛阳市洛龙区众盛建筑设备工程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