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11民初688号
本院于2022年3月4日对原告***诉被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晖达嘉睿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211民初68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211民初688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七页第二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补正为“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