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91执194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沙沃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5698332509。 被执行人***,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关于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09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12月8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20年12月17日、2021年2月22日、2021年3月22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 二、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2020年12月28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五、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如有其他可供实际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人可开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人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