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民终2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91年8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杞县沙沃乡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49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案件受理费24326元,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