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91民初10952号 原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杞县沙沃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56983325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原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8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9月19日,***受原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向被告***通过支付宝转款1万元,同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收到原告人民币壹万元,一个月内归还。2019年7月12日,***受原告委托向被告***通过微信分两笔转款共计5000元。2019年7月22日,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载明收到***微信转账5000元。以上转款有转款凭证为据。原告称被告拒不还款且已联系不上,被告尚有工资3136元未发放、2000元押金未退还,原告自认欠被告工资及押金5136元,自愿将该部分债务抵扣上述借款,因收条所载的5000元并未显示系借款,本院对借款数额按借条所载借款10000元予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诉请偿还借款9864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偿还原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86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南恒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