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2民初427号

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百尺河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华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16门501-2室。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2020年1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6元,减半收取1453元,财产保全费1172元,共计2625元,由原告山东建华阀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纪亮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