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7民初5050号
2020年12月4日,本院收到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海建设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林海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起诉人宏信供应链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与中燃能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共同返还林海建设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8月16日起暂支付至2020年11月16日的利息9,598元,实际应支付至款项全部返还之日止,上述金额合计1,009,598元;2、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用由二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宏信供应链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信公司”)与中燃能源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燃公司”)间系招标代理合同关系,中燃公司委托宏信公司对北疆电厂至宁河城区供热管线项目进行招标,2020年7月10日,宏信公司发来的采购编号为ZRZBSG(2020)025《采购文件》,林海建设公司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投标,于2020年7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宏信公司交付五个标段(第一标段至第五标段)的投标保证金共计1,000,000元(每标段投标保证金为200,000元)。2020年7月25日,涉案招标项目进行了开标,林海建设公司未中标,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采购方应于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10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供应商返还保证金,涉案工程采购商已于2020年8月1日与中标供应商之间签订合同,但林海建设公司交纳的保证金至今为退还。林海建设公司就此款与二被起诉人多次协商无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及二被起诉人住所地均非天津市宁河区,从起诉人所提交证据来看,无法证实合同履行地为天津市宁河区,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圆
书记员 顾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