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纺水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11民初11686号
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纺水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可以另行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市铁龙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月娟
书记员  李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