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2执保995号
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天津星耀投资有限公司执行保全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1)津0112民初720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940,931元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11940931元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扣押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建华
书记员  史崇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