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16民初13894号
申请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41712.53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代产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41712.5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它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清华
法官助理 龙孟燕
书 记 员 张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