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81民初5661号
原告:***,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去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K1座6门501-2室。
法定代表人:鱼永强。
被告:***,男,198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临汾市蒲县。
原告***与被告天津市林海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445元,减半收取计272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继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