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129号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邹文发,总经理。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
法定代表人:唐忠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渝0116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申请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19)渝0116执保193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申请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现申请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