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财保9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特能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街道北汽路2号附31号(峻坤1号厂房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5YQULOK。
法定代表人:吴南富,董事长。
原告(保全申请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3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0538。
法定代表人:唐忠华,董事长。
被告(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
法定代表人:敬漆廷,总经理。
被告(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A幢1至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99815X。
法定代表人:邹文发,董事长。
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作出(2019)渝0116执保193号执行裁定书、(2019)渝0116民初1756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房屋;案外人重庆特能达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重庆特能达商贸有限公司称,异议标的在江津区人民法院封之前,重庆特能达商贸有限公司已与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标准厂房预售买卖合同》,且在江津区国土资源房屋中心网签了备案登记手续,涉及房款也以以物抵债的支付方式支付完毕,查封前也已办理了接房手续并转租第三人使用,因为在网签合同期间有第三方质押担保以及房屋登记政策原因导致异议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故依法提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屋的查封。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案号为(2021)渝0116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该房屋的查封,现(2021)渝0116执异26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案外人重庆特能达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该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特能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重庆特能达商贸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钟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