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异28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34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2037960538。
法定代表人:唐忠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南门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88915419D。
法定代表人:敬漆廷,总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工业园二期A幢1至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696599815X。
法定代表人:邹文发,总经理。
本院在办理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申请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法院执行未有财产可供执行,裁定(2021)渝0116执248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因有大量债务,2013年2月2日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受让被执行人龙煌公司100%的股权,具体安排第三人持有90%股权,第三人指定自然人或法人持有10%股份。虽然工商登记显示第三人持有90%股权,但第三人实际是龙煌唯一股东。
在施工过程中,第三人参与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并支付工程款,与被执行人存在财产、人员混同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请求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交执行裁定书、《股权转让协议书》、施工协议、工程进度款支付表、工商登记情况。
本院查明: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21)渝0116执2481号,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申请执行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第三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唯一股东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并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信息显示:企业类型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别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和敬漆廷。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并非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符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故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第三人重庆市峻坤实业有限公司为该案的被执行人于法无据。至于被执行人重庆市龙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其股东间是否存在财产、人员混同的情况,申请执行人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倪晓晶
审判员程鹏
审判员黄双平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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