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14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春玲,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一审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东段345-7号。

法定代表人:唐忠华,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及一审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川01民终10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中**认可2014年5月23日的45万元系归还案涉借款本金,其余系按照月息4%标准支付的利息。原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认定已支付利息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冲抵本金,由此计算的借款本金和利息符合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杨 宁

审判员 陈 红

审判员 石 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俊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