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高兵与**、重庆隆西建设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重庆隆西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105民初11146号
原告高兵。
被告**。
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负责人:**。
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人:***。
本院受理原告高兵与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高兵提交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兵撤回对被告**、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重庆隆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240元,由原告高兵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袁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