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744号
原告:贵州天虹智能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市金阳新区金阳北路7号附2号“金北大厦”1幢1单元23层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580694730G。
法定代表人:张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李波霄,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雪瑜,贵州辅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新城区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4156001D。
法定代表人:曹福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唐波。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甘青,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天虹智能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天虹智能地暖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天虹智能地暖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天虹智能地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70元,由原告贵州天虹智能地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方世康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吕庭标
书记员石朝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