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643号
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09609913J。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E8号楼1单元36层15号。
现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国军,贵州恒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越。
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4156001D。
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区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曹福青,系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唐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应芳,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6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化兴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汝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