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3执98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23民初300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申请执行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黄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加坤应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借款人民币129076.72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764.00元,被执行人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加坤自愿达成和解履行协议,该协议载明:一、由被执行人黄加坤于2020年10月7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所欠贷款逾期部分及产生的复息;二、剩余贷款本息(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黄加坤在2021年3月底前全额履行完毕。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长期履行协议,本案应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依法申请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3执9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骞芮
书记员 易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