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3民初6379号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31195。
法定代表人:薛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莹,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新城区**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4156001D。
诉讼代表人: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青,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科工公司)与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源华府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煤科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莹莹、张建华,被告金源华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甘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煤科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本金共计718698.6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设计费所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共计736280.8元(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详见违约金计算表);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设计费本金共计515288.97元。
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金源华府项目工程设计,该设计项目的地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乡新城区二号路以东与七号路以南地块。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对设计项目的名称、规模及设计费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原告对住宅、配套商业、车库等建筑设计按18元/平方米计收设计费。
2013年5月2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补充协议》(第一次),确定了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的金源华府项目二期部分设计范围。同时约定,就金源华府项目拟建大型商业部分建筑,原告按35元/平方米计收设计费。
2014年3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设计补充协议》(第二次),确定了被告委托原告设计的金源华府项目三期部分设计范围。同时约定,就金源华府项目拟建办公楼建筑,原告按35元/平方米计收设计费。
上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两次《设计补充协议》签署后,原告按照要求进行了相应设计工作,并提交了相应设计成果。后因被告金源华府项目暂停的原因,设计工作也相应中止。
2016年开始,金源华府项目重新启动,为此双方在2016年1月14日签订《设计补充协议》(第三次)及《金源华府项目现阶段设计费结算书》,该补充协议及结算书对过去时间内原告已完成的工作以及设计费进行了确认,并将金源华府项目重新划分为A、B、C三个分区约定由原告继续进行后续设计。随后,原告按照《设计补充协议》(第三次)进行了相应设计工作。
2016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金源华府项目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书》,明确了原告已经完成的前述A分区部分工作内容以及设计费。此外,原告根据《设计补充协议》(第三次)及被告的指示陆续完成了其他分区的的设计工作。
但是,被告未依照前述设计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结算书约定的时间及数额向原告支付设计费,存在多次逾期支付情形。自2017年2月开始,被告未再行支付任何款项,未支付部分已经严重逾期。同时,被告建设的金源华府项目长期处于停摆状态,现已成为当地烂尾项目。根据协议约定原告有权按照每日千分之二主张违约金,本着友好态度,原告自愿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为年利率24%。《设计补充协议》(第三次)确认原告已经完成工作的对应设计费,被告剩余应支付的款项为750827.42元,并明确了该款项具体分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被告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该款项,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6495.86元。根据《设计补充协议》(第三次)和《金源华府项目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书》的约定,原告已经完成的A区部分的设计工作,对应设计费为1210576.97元,并明确了该款项具体分期支付的比例和时间,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该款项,还应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本金515288.97元,同时因逾期产生相应违约金329784.94元。
综上,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设计费本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被告金源华府公司辩称,原告所主张的设计费金额被告不予认可,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14日签署的结算书中包含了二期3、4号楼的设计费,但原告就二期3号、4号地上部分22840.03平方米的建筑仅提供了设计白图,并未按照设计规范出具正式的设计蓝图,视为原告并未履行该部分的设计义务,该部分设计费571000.75元应从总额中进行扣减。就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设计补充合同,被告支付原告的设计费时间应为2016年7月、9月、11月,原被告双方就设计费支付时间进行了约定,且原告也认可,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进行计算。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按照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应予以调整,本案中原告的损失仅在于银行同期利息,因此被告主张按照银行同期利息的1.3倍计付违约金。且被告主张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及计算方式是建立在被告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而根据被告的付款情况,被告已经支付的设计费总额为8348588元,原告的设计费总额仅为8171403.64元,被告已经超额支付了设计费,对于原告所主张的尚欠付设计费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认可。关于原告提出的被告支付的款项中有112500元系定金,被告不予认可。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支付的款项总额中资金的分类或性质,且原告并未按照补充协议对后面的B、C区进行设计,收取112500元定金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在双方签署了补充协议后,关于定金的条款上明确约定,本协议定金抵作设计费,因此原告主张的定金不存在,应作为设计费予以抵扣。从原告的违约金表格看,前六笔违约金的计算期间均是到2016年左右、2017年1月,其所主张的违约金截止时间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4月18日,金源华府公司(发包人)与中煤科工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金源华府项目工程设计,设计项目的地点位于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西洛乡新城区二号路以东与七号路以南地块。设计子项目包括住宅、配套商业、地、地下车库、公寓式办公楼筑面积50万㎡,方案设计费率3元/㎡,初设及施工图设计费率15元/㎡,估算设计费900万元。如果本工程子项目建筑面积发生改变,则按其设计费率重新计算设计费总额。该合同第四条约定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为: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套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1
用于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本
4
合同签订后10天
2
用于报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鸟瞰图及效果图
1
合同签订后10天
3
用于报批的方案文本
4
合同签订后20天
4
用于报批的方案的鸟瞰图及效果图
1
合同签订后20天
5
用于报建的建筑施工图(蓝图)
4
施工图开始后45天
6
用于外审的全套施工图(蓝图)
2
施工图开始后50天
7
全套施工图(蓝图)
6
外审通过后3个工作日
注:(1)如发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则设计周期顺延。
(2)设计人在收到各次交付设计费3天内提供各次交付图纸 的电子文档。
(3)各种设计变更均为8份。
(4)如甲方需要乙方加晒图纸,按50元/kg支付晒图费。
该合同第五条约定设计费支付进度为:
付费次序
设计费对应阶段
付费额(万元)
付费时间(由交付设计文件时间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方案设计定金
30
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二次付费
方案设计费
70
方案设计通过审批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三次付费
施工图设计定金
50
施工图开始前
第四次付费
施工图设计费
50
交付施工图后五个工作日内
第五次付费
方案设计费尾款
50
2012年9月30日前或项目预售后十个工作日内
第六次付费
施工图设计费
610
2012年9月30日前或项目预售后十个工作日内
第七次付费
5%施工图设计费尾款
40
交付施工图后五个工作日内
说明: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后按上表支付各阶段设计费。如方案及施工图分期或分批完成,则按照乙方完成的方案及施工图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支付设计费。2.合同设计费暂定总价900万元,本合同所委托的设计工作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双方办理结算书,最终的设计费总额以结算书为准。3.本合同定金抵作设计费。该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约定: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2013年5月23日,金源华府公司(发包人)与中煤科工公司(设计人)签订《设计补充协议》,约定:一、原设计合同约定设计人承担本项目中住宅、配套商业、地、地下车库及公寓式办公楼的方案及施工图设计任务计费为18元/平米,其中方案设计费为3元/平米,施工图设计费为15元/平米。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人将本项目中拟建的大型商业1(详附图一)也委托设计人进行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费为35元/平米,其中方案设计费为10元/平米,施工图设计费为25元/平米。拟建大型商业2(详附图一)的设计费用双方另行协商。拟建酒店或写字楼的建筑(详附图一),如该建筑设计为住宅或公寓式办公,设计费用按原合同执行,如该建筑设计为酒店或写字楼则另行协商其设计费。二、本项目二期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范围详附图一,设计面积预计10.15万平米,其中住宅、配套商业、地、地下车库面积预计95万平米,大型商业面积预计1万平米。根据原设计合同及本协议,本项目二期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费预计199.7万元。本阶段设计费定金为40万元,正式方案提交前二天支付(2013年6月15日提交修规)。三、设计人在本协议签订后开始设计工作。设计计划详附件2。四、本协议一式6份,发包人2份,设计人4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五、此协议未详事宜均按原主合同执行。
2014年3月11日,金源华府公司(发包人)与中煤科工公司(设计人)签订《设计补充协议》,约定:一、发包人依据原设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将本项目委托给设计方进行设计并按约定单价付费。本项目的拟建大型商业及办公楼(详附图一)设计收费为35元/平米,其中方案设计费为10元/平米,施工图设计费为25元/平米。车库、住宅及住宅配套商业的设计费为18元/平米,其中方案设计费为3元/平米,施工图设计费为15元/平米。二、本项目三期的设计范围详见附图一中斜线标示范围。主要包含本项目临七号道路的红星美凯龙商场、北段商业街及地下车库部分。其中红星美凯龙商场楼栋面积约为5.1万平米,北段商业街面积约为1万平米,地,地下车库约1万平米。总设计费预计218.1万元。设计费定金按总设计费的20%收取,为43.6万元,在协议签订后一周内支付。三、应发包人要求,银行办公楼按银行单位内部要求先行做一版概念建筑方案,设计内容包含总图设计、部分建筑平面及效果图设计。如果发包人同银行单位的合作达成并按此银行办公楼概念方案继续深化设计,则此次概念方案的设计工作内容包含在下阶段设计任务中。若发包人同银行单位的合作意向未达成,则发包人应向设计人另外支付概念方案劳务费3万元。四、设计人在本协议签订后开始设计工作。五、本协议一式6份,发包人2份,设计人4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六、此协议未详事宜均按原主合同执行。
2016年1月14日,金源华府公司(发包人)与中煤科工公司(设计人)签订《金源华府项目现阶段设计费结算书》,约定:贵州省金沙县“金源华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多次调整设计且项目停缓建的时间较长,现应双方需求对2015年9月1日之前的设计工作及现阶段已产生的设计费用做明确的认定和结算。本项目设计人目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及现阶段已产生的设计费如下:一、项目一期(范围详见附图一):1)项目整体修详规及一期方案设计已完成。一期方案设计包含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类的设计面积为257116.22平米,设计单价3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771348.66元。2)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已全部完成。一期施工图设计包含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类的设计面积为250217.68平米,设计单价15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3753265.2元。(注:29#楼售房部纳入项目二期计算)二、项目二期(范围详见附图二):1)项目二期方案设计已完成。其中包含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类的设计面积为89906.6平米,设计单价3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269719.8元;包含大型商业、办公楼、酒店类的设计面积为33407.79平米,设计单价10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334077.9元。合计603797.7元。2)项目二期部分楼栋的施工图设计已完成。其中包含住宅、住宅配套商业、车库类的设计面积共计68103.1平米,设计单价15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1021546.5元;包含大型商业、办公楼、酒店类的设计面积共计33407.79平米,设计单价25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835195元。合计1856741.25元。三、项目三期(范围详见附图三):1)项目三期方案设计已完成。其中包含住宅及配套商业、车库类的设计面积为18504.27平米,设计单价3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55512.81元;包含大型商业、办公楼、酒店类的设计面积为47016.18平米,设计单价10元/平米,对应设计费为470161.8元。合计525674.61元。2)补充协议中银行办公楼概念方案(即信合大厦方案设计)已完成。方案劳务费为30000元。四、本项目各阶段已完成的设计内容及对应设计费用明细详附表一。综上:设计人目前已完成的设计工作对应的设计费总计为7540827.42元。
同日,金源华府公司(发包人)与中煤科工公司(设计人)签订《设计补充协议》,约定:一、根据原设计合同及双方已经签订的补充协议,本项目的设计收费为:大型商业(含商场、电影院、快捷酒店、超市等综合性商业建筑)、办公楼设计收费为35元/平米,其中方案设计费为10元/平米,施工图设计费为25元/平米。车库、住宅及住宅配套商业的设计收费为18元/平米,其中方案设计费为3元/平米,施工图设计费为15元/平米。二、根据双方签订的设计费结算书及双方核对确认的设计费付费记录,截止目前设计人累计完成的设计工作对应的设计费为7540827.42元。发包人已支付的设计费总计为6790000元。目前发包人还应支付的设计费为750827.42元。经双方友好协商,发包人承诺支付上述还应支付的设计费的进度为: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225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300000元;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225800元。三、发包人依据原设计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将本项目后续设计工作继续委托给设计人进行设计并按约定设计费单价付费,但附图一中所标示的A区部分及B区中原施工图设计中的3#、4#楼区域,在本次重新设计的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按原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施工图设计费的85%计算设计费单价。四、发包人对设计人下一阶段的设计工作安排如下:1.将本项目原设计中一期的19#、22#、28#楼进行全新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初步确定为每单元按一梯3户、每户建筑面积为110平米-130平米、层数为11层的住宅塔楼设计),原设计图纸中的28#楼由4个单元的住宅塔楼改为3个单元,要求将小区中庭部分的总图、地、地下车库及设备用房也相应做重新设计(见附图一中所标示的**部分).将本项目原设计中2#、3#、4#楼进行全新的方案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将原设计中该区域内的3栋建筑统一设计为包含商业步行内街、商务酒店、地、地下车库等功能为一体的大型商业综合体中该区域南侧一半的部分不设计地下车库(见附图一中所标示的B区)。3.设计人应依据原三期报建方案,对红星美凯龙商场及商铺开展施工图设计工作(见附图一中所标示的C区)。4.本项目东北角地块即原电信大厦办公楼地块暂时预留,以后再确定具体的设计内容(见附图一中所标办公楼)。五、以上设计内容各分区的设计费预计为:A区约为80万元;B区约为100万元;C区约为125万元。各分区的设计费定金按预估设计费的5%收取,设计费定金15.25万元在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支付。各分区的方案阶段及施工图阶段的设计费按以下节点支付:2016年8月30日前支付设计费的20%;2016年10月30日前支付设计费的30%;2016年12月25日前支付设计费的45%。本协议定金抵作设计费。六、本协议一式6份,发包人2份,设计人4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七、此协议未详事宜均按原主合同执行。
2016年7月21日,金源华府公司(发包人)与中煤科工公司(设计人)签订《金源华府项目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书》,约定:根据补充协议的约定及发包人新的设计要求,设计人已于2016年5月底完成了本阶段中庭部分的重新设计工作,现对本阶段设计工作作出收费结算。本阶段设计人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对应产生的设计费用以及目前发包人应支付的设计费用统计如下表:
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表
楼号
面积(㎡)
方案设计费单价(元/㎡)
施工图设计费单价(元/㎡)
设计费(元)
19#
8656.33
3
12.75
136337.2
22#
8656.33
3
12.75
136337.2
28-1#、28-2#
8430.47
3
12.75
132779.9
28-3#
4726.2
3
12.75
74437.65
车库
46392.7
3
12.75
730685.03
合计
76862.03
1210576.97
根据以上统计,本阶段所完成设计工作的设计费总计为121万元。双方均确认此统计结果。
2016年1月14日《设计补充协议》确认金源华府公司已向中煤科工公司支付了设计费6790000元后,金源华府公司向中煤科工公司付款的情况为:2016年1月26日付152500元,2016年8月5日付225000元,2016年10月11日付392115元,2016年10月27日付363173元,2016年12月2日付225800元,2017年1月25日付200000元。
2017年9月16日,华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金源华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事中)审计报告》,载明:根据金源华府公司委托,自2017年3月18日至2017年8月25日对金源华府公司组织实施的在建金源华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工程进度结算进行了编制和工程结算(事中)审计。贵州金源华府建设项目的所有工程结算资料、工程进度资料、甲供材料和法院判决书等与结算相关的资料均由金源华府公司提供,并对其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中煤科工公司的金源华府设计费按合同及《金源华府项目现阶段设计费结算书》为8742404.39元,但由于提供的设计成果部分未出正式设计图,3#、4#地上部分面积22840.03㎡,且未通过设计站审查合格,审计在双方签字《金源华府项目现阶段设计费结算书》确认设计费的基础上扣减设计费571000.75元(22840.03㎡×25元/㎡),本次审计审定金源华府现阶段设计费金额为8171403.64元。
另查明,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裁定受理金源华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金源华府公司与中煤科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及三份《设计补充协议》《金源华府项目现阶段设计费结算书》《金源华府项目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中煤科工公司对金源华府公司享有的设计费本金债权。《金源华府项目现阶段设计费结算书》对2015年9月1日之前的设计工作及产生的设计费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和结算,华审(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金源华府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事中)审计报告》系基于金源华府公司的单方委托及其单方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出具,对中煤科工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金源华府公司据此辩称应扣减设计费571000.75元,本院不予采信。根据《金源华府项目现阶段设计费结算书》、2016年1月14日《设计补充协议》及《金源华府项目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书》,除已经支付的设计费6790000元外,金源华府公司还应向中煤科工公司支付设计费225000元+300000元+225800元+1210000元=1960800元。中煤科工公司认为金源华府公司于2016年1月26日支付的152500元系A、B、C三个分区的定金,其中仅A区定金40000元可抵作《金源华府项目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书》确定的A区设计费,B、C区的定金112500元不能抵作A区设计费。对此本院认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本合同定金抵作设计费”,2016年1月14日《设计补充协议》约定“本协议定金抵作设计费”,均未约定设计费定金只能分期或分区抵扣,在设计工作开始后,已经支付的定金均应抵作设计费。因此,金源华府公司已经支付了设计费152500元+225000元+392115元+363173元+225800元+200000元=1558588元,尚欠1960800元-1558588元=402212元未付。综上,中煤科工公司对金源华府公司享有的设计费债权本金为402212元。
关于中煤科工公司对金源华府公司享有的设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债权。《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为每日千分之二,中煤科工公司自愿调整按年利率24%主张,金源华府公司辩称年利率24%仍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对此本院认为,金源华府公司逾期付款给中煤科工公司造成的直接损失为利息损失,年利率24%的标准仍过高且无法律依据,故酌定调整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4日裁定受理金源华府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截止。金源华府公司辩称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本院认为,根据2016年1月14日《设计补充协议》及《金源华府项目一期中庭部分重新设计收费结算书》关于付款金额及时间节点的约定,结合金源华府公司实际付款的情况,金源华府公司已经支付的设计费对应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时间最迟为2017年1月25日,中煤科工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诉至本院主张该部分逾期付款违约金,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因此,中煤科工公司对金源华府公司享有的设计费逾期付款违约金债权为以欠付的设计费402212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7月24日止,为402212元×4.75%/年×130%÷365天/年×941天=64030.77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享有402212元设计费本金及64030.7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破产债权;
二、驳回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32元,由原告中煤科工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3885元,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1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