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642号
原告:***,男,汉族,1987年7月2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苏晓军,男,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新城区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4156001D。
法定代表人:曹福青,系公司总经理。
负责人:唐波,男,汉族,1972年6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应芳,女,贵州名城(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4月19日以被告已重新为其出具《债权确认通知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人民币90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蒋 兰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兰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