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87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原城关镇新城区二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415600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表,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西洛街道群立村下坝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5660043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省**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县城关镇前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8844692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表、**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省**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10.00元,减半收取115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