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874号
原告:***,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平阳县人,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县人,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宜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原城关镇新城区二号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4156001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破产管理人: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表,男,1962年1月6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苍南县人,户籍地: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重庆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西洛街道群立村下坝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56600431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贵州省**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县城关镇前胜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688446923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贵州民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表、**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贵州省**县节能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10.00元,减半收取1155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刘 恒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祁 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