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3执98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215551782A。
负责人:韦试忠。
被执行人:***,女,1978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执行人: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区二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594156001D。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18)黔0503民初311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22404.15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430.00元、执行费3236.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称已与被执行人***与达成和解履行协议,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案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3执98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