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与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23民初389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中华路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15551782A。
负责人:***,男,系该行行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行员工。
诉讼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男,系该行员工。
被告:袁绮,女,1985年5月4日生,彝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男,1983年1月14日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住贵州省金沙县。
被告: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新城区二号路。
法定代表人:曹福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沙支行与被告袁绮、***、贵州金源华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旭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