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傲虎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6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傲虎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克勒沟镇大苇子沟村大营子09474182-9。

法定代表人:张文虎,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4幢1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傲虎墙体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65736.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886.04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3月16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查控到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97.00元,其中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86.04元,其余案款人民币4410.96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三、2020年3月16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8月7日本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走访调查;

五、2020年3月16日至2020年7月9日本院共进行了四次网络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查控到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97.00元,其中支付执行费人民币886.04元,其余案款人民币4410.96元已经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六、2020年8月27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8民初1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鹏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