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执225号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建设街53号,联系方式138××××9922。
法定代表人:闫忠军,局长。
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4幢1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双滦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350000.00元,缴纳执行费3325.00元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二、2020年4月8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其他法院冻结
三、2020年4月9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7月14日本院执行法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未找到被执行人;
五、2020年5月20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六、2020年7月10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双滦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毕国峰
审判员 孙爱权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守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