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宽城德和商贸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7民初2538号
原告:***,男,1990年3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北京星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宽城德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岔沟村钢厂附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0873LY2E。
法定代表人:刘凤艳,职务:经理。
被告:刘凤艳,女,1969年7月30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庆富,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文,男,1971年5月23日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第三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4幢1单元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149534。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宽城德和商贸有限公司、刘凤艳、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253.00元,减半收取计26626.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蒋 彦
审 判 员  刘海龙
人民陪审员  李志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