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开发某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02民初1498号
原告:***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海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88160311M。
法定代表人:温永林,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月,女,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市海港区。
被告: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4幢1单元2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149534。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经理。
原告***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抚宁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期的质保金8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开发***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抚宁县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到期的质保金8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庆九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