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执恢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149534。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双桥民初字第39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其他单位的工程款450000.00元。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收益类保险、股息分红、房产(或土地)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查询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文胜

审判员  程志献

审判员  王恩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子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