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03执恢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被执行人***,男,196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被执行人***,男,1976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县。
被执行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承德市双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7454149534。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措施:
一、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督促履行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8月11日进行了第一次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卷、京东、支付宝等相关信息,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2020年8月15日进行了传统查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收益,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银行理财收益。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
五、2020年10月27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
六、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执行措施,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双滦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对该案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爱权
审判员 毕国峰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