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恢1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2月8日生人,满足,农民,住宽城满足自治县。
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4幢1单元2102号。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职务: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闫岩,男,1989年9月5日生人,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闫岩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何继伟
审判员 宋敬宏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