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7执140号
申请人***,男,1958年9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热河上庭碧达园4幢1单元2102室。
法定代表人:刘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17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承德天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50525.00元,并承担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传票,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0年3月3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4、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到承德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冀H×××××小型轿车一辆。
5、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冻结被执行人公积金帐户。
6、本院于2020年6月1日到承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承德市双桥桥东飞机场嘉各广场2#楼2-901楼房一套。
7、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措施。
9、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被执行人公积金9600.00元,并发放给申请人。
10、本院于2020年7月1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
11、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宋敬宏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才佳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