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2执恢5号
申请执行人魏长录。
被执行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天成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姜玉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7日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