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榕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与龙游县溪口镇人民政府、龙游县公路管理局等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8民申37号
再审申请人:**,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再审申请人:***,男,195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劳勇,浙江天赞(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溪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溪口镇曙光路157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龙游县公路管理局,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衢龙路416号。
法定代表人:席雄炎,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君军,浙江君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衢州榕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3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拥军,男,197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
再审申请人**、***为与被申请人龙游县溪口镇人民政府、龙游县公路管理局、浙江衢州榕森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拥军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龙游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5民初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再审申请人**、***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任庆原
审判员骆忠新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朱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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