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葫芦岛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龙民一初字第00788号
原告***,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男,住葫芦市龙港区。
被告葫芦岛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程街72-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原告郭庆江诉被告***、葫芦岛市宏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250.00元,邮寄费60.00元合计31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伟波
人民陪审员*丹
人民陪审员张敏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