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禹辰水利水电有限公司

**与青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525民初257号
原告:**,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贵南县人,住青海省贵南县。
被告:青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595031745H。
法定代表人:黄某。
被告:**,公民身份号码×××,青海省乐都县人,住青海省海东区乐都县。
原告**与被告**、青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3日以二被告已支付了全部挖机租赁费57218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海**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计6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卓 玛 本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朋毛卓玛
书 记 员 浪 关 加
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