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1102民初3625号
原告: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方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衡奥交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方圆、**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