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481执127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靖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乐陵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乐陵市五洲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乐陵市环境保护局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9)鲁14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陵市环境保护局履行468275元,缴纳执行费6294元。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认可本案执行完毕。故乐陵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书中给付义务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