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民终19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乐陵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五洲东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张栋,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靖玉明,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乐陵市环境保护局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1民初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系上诉人向一审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本院的二审案件。经一审法院依法书面通知,上诉人乐陵市环境保护局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陵市环境保护局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延军
审判员 韩金明
审判员 叶楠楠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照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