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02财保1685号
申请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舜耕路28号舜华园1-1-003号。
被申请人:***,女,汉族,住址、出生年月不详。
申请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红所有的鲁A005UJ号汽车进行扣押,申请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红所有的鲁A005UJ号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孙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