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4民终7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历山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上诉人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以于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2021)鲁1481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7210元,减半收取860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208元,减半收取514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芳
审判员***
审判员高红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