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152号
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中心大街西定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J1GHO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贞元街1277号鲁坤**创谷中心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8304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园艺街***雅苑10号楼二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QTXCQ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