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郡建材有限公司、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22民初2152号 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中心大街西定砀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J1GHO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贞元街1277号鲁坤**创谷中心1-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7318304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园艺街***雅苑10号楼二单元1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QTXCQ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环科院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单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1日立案。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郡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