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24民初10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生,务工,系四川省三台县人,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金城村7组022号,身份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藏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海亮世纪新城2期华云祥府6幢一单元1层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诉被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于2018年10月27日延长审理45天。于2018年10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因不服一审判决于2018年11月13日上诉至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2月31日发回重审,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再次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免交诉讼法。
审判员卓玛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