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藏03民终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柳梧新区北京大道海亮世纪新城2期华云祥府6幢1单元1层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哲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拉萨市。
上诉人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2018)藏03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2018)藏032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王超
审判员王志钰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嘎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