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324民初19号
原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献,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系四川省三台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原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71元,减半收取计3885.5元,由原告西藏林泰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恩登曲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次它扎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旦增旺堆